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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法頒布后,只廢止了暫行條例,原2016年36號文并未廢止,像不動產(chǎn)5%征收率、視同銷售服務(wù)等都是36號文規(guī)定的,是否可以認為繼續(x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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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同學你好,在這種情況下,2016年36號文的部分規(guī)定在增值稅法沒有與之沖突的情況下,仍然具有效力。
01/01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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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法頒布后,只廢止了暫行條例,原2016年36號文并未廢止,像不動產(chǎn)5%征收率、視同銷售服務(wù)等都是36號文規(guī)定的,是否可以認為繼續(x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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