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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精選知識點:勞動合同解除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會做夢的魚 2021/05/13 10:21:4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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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勞動合同解除

(一)協(xié)商一致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依法解除

1.因勞動者過失可以隨時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因客觀原因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上月標準)后,依法解除。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3.因實施裁員依法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裁減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職工總數(shù)10%以上,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聽取其意見,裁人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裁員:

(1)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勞動者依法解除

1.提前30日通知單位

(1)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無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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