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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備考資料,希望對您備考有幫助,祝您學習愉快!
分稅制主要包括“分事、分稅、分權、分管”四層含義:
①“分事”,就是按照一定社會管理和經濟體制的要求,在各級政府間劃分社會管理權和經濟管理權,并以此為依據確定各級政府的預算支出范圍。
②“分稅”,是在劃分事權和支出范圍的基礎上,按照財權與事權相統(tǒng)一的原則,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劃分稅種,即將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以劃定中央和地方的收人來源。
③“分權”,指中央與地方都對屬于自己的稅種有開停征權、調整稅目稅率和減免稅權,同時賦予地方開征地方性新稅的權力。
④“分管”,是在分事和分稅的基礎上實行分級財政管理,建立中央與地方兩級稅收征管體系,設置中央和地方兩套稅收征管機構,分別負責中央稅和地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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