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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知識點:稅收保全措施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長夢千秋 2020/07/17 17:17:52 字體:

不做“說話的巨人,行動的矮子”。說再多的漂亮話,也不如做一件實實在在的漂亮事,行動永遠是邁向成功的第一步,想永遠只會在原地踏步。現(xiàn)在,小編要為大家整理的是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知識點:稅收保全措施的知識內容,快來看~

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知識點

稅收保全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的內容

如果納稅人在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情況下,稅務機關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對該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①凍結存款: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執(zhí)行稅收保全措施的物品范圍

個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范圍之內;個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

(2)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條件

①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②必須是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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