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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匯票的保證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2/11 13:55:0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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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票的保證

  一、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 “保證”的字樣;保證人簽章
相對記載事項 1.被保證人的名稱:未記載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2.保證日期:未記載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3.保證人住所
不得記載事項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條件無效,保證有效

  【總結】附條件的結果

背書附條件 背書不得附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承兌附條件 承兌不得附條件,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保證附條件 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保證有效。

  二、效力:

 ?。?)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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