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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訴訟管轄(04.18)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4/18 13:54:09 字體:

知識點:訴訟管轄

1.地域管轄

(1)一般原則:原告就被告

【注意1】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注意2】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lián)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地,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qū)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注意3】雙方當事人都被監(jiān)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情形 特殊管轄
合同糾紛 被告依據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險合同糾紛 (1)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2)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的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3)人身保險合同,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票據糾紛 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
鐵路、公路和、水上和航空事故 事故發(fā)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
專利糾紛 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基層人民法院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范圍劃分

層級 管轄范圍
基層人民法院 原則上管轄第一審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 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 在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認為應當由它審理的案件

3.協(xié)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

【注意】債權糾紛中,只有合同之債可以協(xié)議管轄,2012年修改后的適用范圍,增加了“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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