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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答疑精華:效力待定與可變更可撤銷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6/06/03 11:08:06 字體: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補報名入口已陸續(xù)開通(點擊查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jīng)濟法》“效力待定與可變更可撤銷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中級會計職稱:效力待定與可變更可撤銷

詳細問題描述:

效力待定與可變更可撤銷的區(qū)別?

答疑老師回復: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質(zhì)不同??沙蜂N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無行為能力,無代理權、無處分權等。

2、效力狀態(tài)不同。效力待定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既非無效,也非有效。其有效還是無效取決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對人的是否追認或撤銷。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jīng)法定機關確認無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當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jīng)法定機關確認無效后,為自始無效合同。    

3、有權主張并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對人撤銷,此追認或撤銷直接向合同當事人進行,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而可撤銷合同只能由受損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撤銷,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要求。    

4、受時間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催告追認期間內(nèi)(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為1個月)作出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銷合同,當事人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撤銷權,否則該權利消滅。  規(guī)定是: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所以要注意區(qū)分。

祝您學習愉快!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wǎng)校(http://galtzs.cn),不得轉(zhuǎn)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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