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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判決和裁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6/06 13:54:49 字體: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補報名入口已陸續(xù)開通(點擊查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濟法》“判決和裁定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中級會計職稱:判決和裁定

詳細問題描述:

判決和裁定的區(qū)別是什么?

答疑老師回復:

判決和裁定之間的區(qū)別:

1、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結論和決定,而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如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裁定,是適用裁定解決程序問題。

2、在一個案件中,發(fā)生法律效力并被執(zhí)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后,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刑事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比如:甲向A法院起訴,A法院一看,說“你這個案子應當向B法院起訴”,于是就裁定“不予受理”。這是對“程序問題”作出的決定,是“裁定”。

又如:甲把乙打傷,乙起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如下判決:甲賠償乙各項費用5000元。這就是對“實體問題”作出的決定,而且一個案件只能是在最后有這么一個“判決”。

祝您學習愉快!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校(http://galtzs.cn),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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