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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最大誠信原則(07.05)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7/05 13:48:45 字體:

以下內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知識點:最大誠信原則

1.在保險合同生效后不論何方當事人違反最大誠信原則,對方都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基本內容:

(1)告知:詢問回答主義。

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僅限于訂立合同時,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是產(chǎn)生保險合同的解除權而并不導致保險合同的無效。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狍{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②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解除合同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費。

③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應當賠付保險金。

(2)保證: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向保險人作出的履行特定義務的承諾,或擔保某一事項的真實性。

是保險合同的基礎。

(3)棄權與禁止反言:

①新增:根據(jù)《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保險法第十六第二款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保險人的解除合同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③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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