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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
1. 代位求償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p>
【司法解釋二】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
【司法解釋四】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因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依法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另有?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 代位求償?shù)某闪⒁?/strong>
(1)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司法解釋四】在保險人以第三者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償權之訴中,第三者以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前已放棄對其請求賠償?shù)臋嗬麨橛蛇M行抗辯,人民法院認定上述放棄行為合法有效,保險人不得就相應部分主張行使代位求償權。
【司法解釋四】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棄情形提出詢問,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不能代位行使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人有權請求返還相應保險金,但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2)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3)如果因被保險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4)只有當被保險人未從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處獲得賠償或先向保險人索賠時,經保險人進行賠付后,才有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保險人的必要,代位權才得以產生和適用。
【司法解釋四】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獲得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那闆r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達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險人已經從保險人處獲賠的范圍內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無權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p>
【提示】保險人就相應保險金主張被保險人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四】保險人獲得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那闆r已經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主張代位行使請求賠償?shù)臋嗬?,第三者以其已經向被保險人賠償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1)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2)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p>
【提示】但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除外。
(3)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麜r ,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司法解釋四】被保險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履行該義務,致使保險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kU人主張在其損失范圍內扣減或者返還相應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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