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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保證人的票據(jù)責任是否解除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9/02 17:25:37 字體:

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起航,為幫助大家備考。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從中級會計職稱課程答疑板中精選了中級會計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并給出詳細答疑。以下是關于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中級會計職稱答疑精華

提問:

2019應試第4章P272-2-4,第2題第3小問中,為什么鄭應當向丁公司承擔票據(jù)責任?

我的理解:鄭是乙的保證人,乙不承擔票據(jù)責任,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具有相同票據(jù)權利,所以鄭也不得承擔責任。

回復:

不是的。負同一責任,這是指,持票人對被保證人是行使付款請求權,那么對保證人也可以行使付款請求權;對被保證人是行使追索權,那么對保證人也是行使追索權。背書人作為被保證人,持票人是向被保證人行使追索權,那么背書人的保證人,持票人向該保證人也是行使追索權。

當被保證人的債務因欠缺票據(jù)形式要件而無效時,保證人的票據(jù)責任解除。

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實質要件的欠缺而無效的,不影響保證人的票據(jù)責任。

形式要件,是指票據(jù)簽章與記載事項。比如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絕對記載事項欠缺,是形式要件不符合規(guī)定。

實質要件,主要是指行為人欠缺行為能力、簽章被偽造、被欺詐脅迫等。

題目中是被保證人簽章被偽造,是實質要件欠缺,此時不影響保證人的責任,即保證人仍承擔票據(jù)責任。

注: 以上答疑精華來源于正保會計網(wǎng)校答疑板,網(wǎng)校老師會針對已購課學員提出的問題進行答疑。(網(wǎng)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華: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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