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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1. 商標侵權行為的類型
(1)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不包括使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權行為的。
2. 民事責任
(1)明確賠償原則:
①權利人實際損失;
②侵權人侵權所得;
③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
④均難以確定時,人民法院最高可裁量賠償300萬。
(2)對惡意侵權最高可以三倍賠償
①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
②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民訴法舉證妨礙制度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shù)額,在權利人已經(jīng)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
(4)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時免賠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3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5)第三人善意免賠規(guī)則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提示】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chǎn)品,能證明該產(chǎn)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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