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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jīng)濟法》:訴訟時效的中止(08.03)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8/03 10:36:08 字體:

  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相當于計時器的“暫停鍵”,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時,先按一下“暫停鍵”;當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按一下“恢復鍵”,中間暫停的時間往后順延;中止事由發(fā)生前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

 ?。?)訴訟時效的中斷相當于計時器的“清零鍵”,當出現(xiàn)法定事由時,按下“清零鍵”,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數(shù)次進行,但不得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

  1.中止的事由(客觀原因)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

 ?。?)其他障礙,具體包括:權利被侵害的(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等。

  2.中止的時間

 ?。?)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發(fā)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fā)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jīng)消除,則不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

 ?。?)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V訟時效的中斷的法定事由(主觀原因)

  1.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同意履行義務的方式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ㄆ撸┰V訟時效的延長

  權利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沒有行使權利,原則上勝訴權消滅。但是如果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行使權利是由于某種客觀上的障礙,根據(jù)《民法通則》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體情況,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以上內(nèi)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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