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50 蘋果版本:8.7.50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答疑精華:拒絕承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9/09 21:02:41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9月12日即將到來,備考時間日益緊迫。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濟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中級會計職稱:拒絕承兌

  詳細問題描述:

  麻煩您幫我總結一下,超過提示承兌時間、提示付款、收到拒絕付款通知的三日內未進行追索,分別會散失哪些權利? 

  答疑老師回復:

  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兌,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付款人仍然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這個問題可以這樣統(tǒng)一記憶:如果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這里的“前手”是不包括“出票人(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或承兌人(商業(yè)匯票)”的,也就是說持票人此時還可以向出票人或承兌人行使追索權,要求出票人或承兌人付款。

  如果超過提示承兌期限但是承兌人仍然接受了承兌,此時持票人就僅僅可以向出票人與承兌人追索。

  如果超過提示承兌期限,而承兌人拒絕承兌,此時持票人就僅僅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3日)發(fā)出追索通知,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損失,應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

  祝您順利通過考試!

相關推薦: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四章答疑精華匯總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校(http://galtzs.cn),不得轉載!

回到頂部
折疊
網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galtz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