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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答疑精華:流押條款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9/10 19:04:38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9月12日即將到來,備考時間日益緊迫。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jīng)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中級會計職稱:流押條款

  詳細問題描述:

  流押條款無效,即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財產(chǎn)歸債權人所有,不理解為什么?實際生活中,比如不還貸款,銀行不就實際擁有了房子的所有權嗎?

  答疑老師回復:

  1、該條款在合同中都是無效的。比如,某企業(yè)向銀行貸款100萬,把自己的辦公樓作為抵押物,如果雙方在抵押合同中約定,當企業(yè)無法清償?shù)狡趥鶆諘r,該辦公樓直接歸銀行所有。假設,在債務到期時,該辦公樓價值是150萬元,那么對債務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如果該辦公樓價值是50萬元,那么對債權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因此這樣的條款就是流質條款,是無效的。

  但是可以在債務到期后,按照市場價格進行折價來償還債務,對大家都是公平的。我國法律之所禁止絕對禁止流質條款和流押條款,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為了體現(xiàn)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在很多情況下,債務人為經(jīng)濟上的困難所迫,會自己提供或者請求第三人提供高價值的抵押財產(chǎn)擔保何時何地較小的債權,而債權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債務人訂立流質契約,從中獲取暴利,從而損害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顯有失公允;若抵押權設定后,抵押財產(chǎn)價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擔保的債權,此時雖對債務人有利,但對債權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禁止流押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體現(xiàn)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其二、如果債權人以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債務人訂立流押契約,或者債務人基于對抵押財產(chǎn)的重大誤解而訂立顯失公平的流押契約,債務人雖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認定抵押合同無效或者行使撤銷權,從而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屬于彈性條款,如果債務人不能舉證證明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由,法院自然不會認定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合同,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規(guī)定流押契約無效,以更好地保護抵押人的正當權益。第三、流押條款禁止也是抵押權的本質屬性所要求的。抵押權是一種變價受償權,抵押財產(chǎn)未經(jīng)折價或者變價,就預先約定抵押財產(chǎn)轉移抵押權人所有,違背了抵押權的價值權屬性。

  2、實際生活和法律規(guī)定還是有一定距離的,但是考試中我們還是要按照法條來。老師認為這里銀行也是要進行拍賣變賣的。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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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第五章答疑精華匯總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wǎng)校(http://galtzs.cn),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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