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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代理詳解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任任任 2019/08/12 17:43:20 字體:

正保會計網校小編整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為大家中級考試助力。人生就是生活的過程。哪能沒有風沒有雨?正是因為有了風雨的洗禮才能看見斑斕的彩虹;有了失敗的痛苦才會嘗到成功的喜悅。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科目——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2. 特征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注意】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yǎng)子女等)。

(三)代理的種類

1.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據一定的社會關系的存在而設定的代理。法定代理一般適用于被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況。

(四)濫用代理權、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1. 濫用代理權——本質上有代理權,但是給點陽光就燦爛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雙方代理: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

(3)惡意串通: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律后果:(誰的過錯誰承擔)

(1)自己代理、雙方代理不得進行,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認除外。

(2)代理人和相對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對人負連帶責任?!咀⒁狻俊白约捍怼迸c“雙方代理”,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惡意串通的代理行為無效。

2. 無權代理——本質上沒有代理權

(1)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

(3)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

法律后果:(誰的過錯誰承擔)

(1)經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承擔

(2)未經追認——一般由“行為人”承擔,但有特殊情況

①相對人明知——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②滿足表見代理條件

3. 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范圍

(1)概念

“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使“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

(2)“有理由相信”的理由

①被代理人對相對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

②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等)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③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相對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

④代理關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對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五)代理關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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