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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個人獨資企業(yè)詳解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任任任 2019/08/15 16:20:06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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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知識點

中級會計經濟法——個人獨資企業(yè)詳解:

(一)個人獨資企業(yè)的特征

1. 投資人對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當企業(yè)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shù)狡趥鶆諘r,投資人應以自己個人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

2. 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3. 個人獨資企業(yè)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yè)承擔。

(二)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設立

(三)個人獨資企業(yè)事務管理

1. 管理人

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管理。

【注意】投資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yè)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簽訂“書面”合同。

2. 內部限制

內部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 管理人的行為禁止

(1)“擅自”以企業(yè)財產提供擔保;

(2)“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yè)相競爭的業(yè)務;

(3)“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yè)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yè)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記憶提示】“提供擔保、同業(yè)競爭、內部交易、無形資產轉讓”需經投資人同意。

(四)解散和清算

1. 清算人

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2. 債權申報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3. 清償順序

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其他債務

【注意】法律規(guī)定沒有談及“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作為第一順位清償。

4. 持續(xù)清償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你要包容那些意見跟你不同的人,這樣子日子比較好過。你要是一直想改變他,那樣子你會很痛苦。要學學怎樣忍受他才是。你要學學怎樣包容他才是。生活中每天充滿陽光,認真理解每一個知識點,在中級會計職稱的相關內容中翱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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