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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一“股”多賣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任任任 2020/01/13 17:58:5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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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參加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考生,你們在備考時打算如何提高學習效率呢?各位小伙伴快快加入我們吧!2020新課已經開通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一“股”多賣你看了嗎?讓大家輕輕松松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中級知識點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一“股”多賣

(1)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第一受讓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106條的規(guī)定處理。

(2)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可以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

4.冒名股東責任承擔

(1)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不得”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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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溫馨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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