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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保險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義務
(1)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2)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危險增加”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未曾估計到危險發(fā)生的可能性增大,其后果是保險人有權要求提高保險費或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3)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的通知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4)接受保險人檢查,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5)積極施救義務。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2.保險人的義務
(1)給付保險賠償金或保險金的義務。
①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
③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fā)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④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shù)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shù)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shù)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費用的義務。包括:
①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費用,如施救費用等。
②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費用。
③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被提起訴訟或仲裁的費用及其他合理、必要的費用。
3.索賠
(1)索賠的時效索賠是法律所賦予的被保險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一項權利。財產保險合同的索賠權利人是被保險人,且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合同的索賠權利人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索賠權利人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保險人索賠。
①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②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2)索賠的程序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有義務保護現(xiàn)場,接受保險人的檢驗與勘查,進而提出索賠請求,提供索賠證據,領取保險賠償金或保險金。
4.理賠
理賠是指保險人接受索賠權利人的索賠要求后所進行的檢驗損失、調查原因、搜集證據、確定責任范圍直至賠償、給付的全部工作和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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