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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微表格:匯票的承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7/08 19:39:35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中級會計師考試的學(xué)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xué)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匯票的承兌承兌是匯票特有的制度
提示承兌見票即付匯票無須承兌
定日付款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出票日起1個月提示承兌
承兌成立承兌時間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nèi)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nèi)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應(yīng)視為拒絕承兌。
承兌格式絕對記載事項“承兌”字樣和承兌人簽章
相對記載事項承兌日期:付款人3天承兌期的最后一日
不得記載事項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同拒絕承兌
承兌的效力(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
(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guān)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3)承兌人的票據(jù)責(zé)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超過提示付款期,不影響承兌人的責(z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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