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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中級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匯票的追索 | 追索權發(fā)生的原因 | 實質條件 | ①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②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③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 | |
發(fā)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 ||||
形式要件 |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必須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續(xù)而不致使追索權喪失。 | |||
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明。拒絕證明主要有: ①拒絕證書。②退票理由書。③承兌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銀行直接在匯票上記載提示日期、拒絕事由、拒絕日期并蓋章。④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⑤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件。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 | ||||
持票人不能出具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 ||||
追索權的行使 | 追索對象 | 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 ||
通知期限 | 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前手;前手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 |||
未在期限內追索后果 | 未按規(guī)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規(guī)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 |||
被追索人責任 |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 |||
追償金額 | 首次追索金額 |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償日,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 ||
再追索權金額 | ①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②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至再追索清償日,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②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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