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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基礎學習:保險合同的形式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2/11 15:52:08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保險合同的形式

保險單 關于保險合同的正式的書面憑證,索賠的主要憑證。
【注意】某些情況下,保險單具有有價證券的效用。如人身保險單可轉讓或質押。
保險憑證 一般不列明具體的保險條款,但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注意1】未列明的內容,以相應的保險單的記載為準
【注意2】當保險憑證記載的內容與相應的保險單列明的內容相抵觸時,以保險憑證的記載為準。
暫保單 保險單發(fā)出以前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15日至30日不等
在保險人正式簽發(fā)保險單之前,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保險人出具正式保險單或暫保單的有效期限屆滿,暫保單的法律效力自動終止。
投保單 保險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險要約時使用的格式文件。
【注意】投保單本身不是保險合同,但經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內容被保險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單上加蓋承保印章,就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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