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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學習:保證和保證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2/17 16:28:54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保證和保證人

1.保證: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涉及第三人

2.保證人

絕對不行 1.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2.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
特定情況下行 1.國家機關:在經(jīng)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jīng)濟組織貸款進行轉(zhuǎn)貸的情況下,國家機關可以作保證人
2.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nèi)提供保證

【注意】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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