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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chǔ)學習: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2/17 16:44:22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chǔ)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1.保證合同:要式合同

(1)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2)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quán)人出具擔保書,債權(quán)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

(3)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

2.保證方式

  一般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
定義 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有先后 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無先后
先訴抗辯權(quán) 1.含義:主合同未經(jīng)審判或仲裁并對財產(chǎn)強制執(zhí)行前,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有先訴抗辯權(quán)
連帶責任保證無先訴抗辯權(quán)
約定不明 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抗辯權(quán)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quán)。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quán)的,保證人仍有權(quán)抗辯。

3.共同保證(人保并存)

(1)按份共同保證:“保證人與債權(quán)人”約定按份額對主債務承擔保證義務。

(2)連帶共同保證:“保證人與債權(quán)人”之間沒有約定所承擔的保證份額或僅有“各保證人”之間的內(nèi)部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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