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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知識點:訴訟管轄
1.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①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②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特殊地域管轄
①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②保險合同: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③票據(jù)糾紛:被告住所地或票據(jù)支付地
④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住所地或事故發(fā)生地、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解釋】特殊地域管轄中都包括被告住所地,即適用一般地域管轄。
【提示】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協(xié)議管轄:適用于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如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產生的民事糾紛)。
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都是網(wǎng)校老師精心整理的,每一個知識點的考查,都是考試幾率比較大的。幸運只會眷顧那些努力奮斗的人,經歷過的都是人生的一種閱歷,一種寶貴財富。祝大家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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