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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對抗債權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喵喵怪 2020/04/29 10:45:46 字體:

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起航,為幫助大家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中級會計職稱課程答疑板中精選了中級會計學員普遍出現的問題,并給出詳細答疑。以下是關于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中級會計職稱答疑精華

知識點:

2.法定程序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注重調解(2020年新增)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重大分歧案件時,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決分歧,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公司回購部分股東股份;

(2)其他股東受讓部分股東股份;

(3)他人受讓部分股東股份;

(4)公司減資;

(5)公司分立;

(6)其他能夠解決分歧,恢復公司正常經營,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注意】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提問:

這里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這句是什么意思?

回復:

這里的意思是說法院雖然判了公司收購這位股東的股份,但是在其轉讓或注銷手續(xù)辦完之前,如果公司破產或者出現其他問題了,債權人要這位股東在認繳出資限度內承擔責任,這位股東不能拒絕,因為其手續(xù)還沒辦完他就仍然是這家公司的股東。

比如,甲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公司決定收購甲的股份,此時如果債權人主張債權的,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甲不得因為公司要收購其股份的原因,拒絕依法承擔責任。

注: 以上答疑精華來源于正保會計網校答疑板,網校老師會針對已購課學員提出的問題進行答疑。(網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華: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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