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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虛假陳述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11/23 18:00:50 字體:

  2016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已經開始,目前處于預習階段,學員可以根據網校預習計劃表來安排自己的學習進度。以下是網校依據2015年注會教材,整理的注會各科目知識點,用于預習階段學習,祝大家備考愉快!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知識點:虛假陳述行為

1.界定標準

具有因果關系的情形:(1)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2)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3)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fā)生虧損,或者因持續(xù)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解釋】如果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則不存在因果關系:(1)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2)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進行的投資;(3)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4)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5)屬于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

2.虛假陳述行為的民事責任

發(fā)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

(1)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發(fā)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3)發(fā)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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