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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被收購公司的董監(jiān)高的義務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1/25 15:06:38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2016年注冊會計師復習資料

  知識點:被收購公司的董監(jiān)高的義務

 ?。?)不得濫用職權對收購設置不適當?shù)恼系K,不得利用公司資源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不得損害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yè)意見。

 ?。?)在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xù)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zhí)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未經股東大會批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yè)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

 ?。?)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包括監(jiān)事、高管)不得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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