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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均未履行完畢合同的選擇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7/22 16:18:20 字體:

知識點:均未履行完畢合同的選擇權

決定者
管理人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合同
解除的情形
1、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
2、管理人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
3、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
選擇權的限制
只能履行
1、破產企業(yè)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合同;
2、保險公司破產時尚未履行完畢的保險合同特別是人壽保險合同;
3、除嚴重影響變價價值且無法分別處分,破產企業(yè)對外出租不動產的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
只能解除
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進入破產程序時要提前終止,進行凈額結算
次 數
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選擇履行權,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
表 示
明示或默示(以實際行為表明履行,包括買賣合同中接收對方交付的標的物、租賃合同中接收租金且對履行不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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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的備考工作正在進行,為了使大家的復習更有針對性,正保會計網校學員在論壇中分享了注會《經濟法》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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