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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備考信息
知識點:均未履行完畢合同的選擇權
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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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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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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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
2、管理人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 3、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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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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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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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產企業(yè)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合同;
2、保險公司破產時尚未履行完畢的保險合同特別是人壽保險合同; 3、除嚴重影響變價價值且無法分別處分,破產企業(yè)對外出租不動產的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 |
只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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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進入破產程序時要提前終止,進行凈額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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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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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選擇履行權,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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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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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或默示(以實際行為表明履行,包括買賣合同中接收對方交付的標的物、租賃合同中接收租金且對履行不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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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的備考工作正在進行,為了使大家的復習更有針對性,正保會計網校學員在論壇中分享了注會《經濟法》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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