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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會《經濟法》答疑精華: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06/30 14:21:28 字體:

  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火熱進行中,您是否還在為遇到難題不能夠及時解答而感到苦惱?為方便學員備考,網校從答疑板中整理了部分答疑精華。當然,如果學習中遇到問題,您可以到所報課程的答疑板進行提問,網校老師會及時問您解答!

【問題】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

【解答】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1)要約的構成要件

①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②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③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fā)出;

④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具體:必須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確定:內容明確,而非含糊不清。

(2)要約邀請的特點

①要約邀請是一種意思表示,應具備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件;

②要約邀請的目的在于誘使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而非與他人訂立合同,其只是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而非訂約行為;

③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發(fā)出要約,既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種承諾而約束要約人。例如,甲對乙聲稱:“我正在考慮賣掉家中祖?zhèn)鞯囊惶准t木家具,價格暫定20萬元。”該意思表示并沒有具體確定的內容,也沒有表明如果乙承諾,甲就要以20萬的價格將家具出售給乙,該意思表示屬于要約邀請。

【提示】考試中常見的典型的要約邀請包括:寄送的商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

  如果您也對以上知識點有疑惑,建議您結合課程、輔導書再做進一步的理解。關于備考中遇到的問題,還可以去網校論壇與各位學友討論,期待您的參與!

  注:本文為正保會計網校原創(chuàng),版權屬正保會計網校所有,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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