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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會《稅法》預習知識點: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7/03/20 17:03:28 字體:

日積月累的知識點積累是備考的基石,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以下是網(wǎng)校依據(jù)2016年注會教材,整理的注會《稅法》科目知識點,用于預習階段學習,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第十四章 稅務行政法制

知識點: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現(xiàn)行我國稅收法制的原則是稅權(quán)集中、稅法統(tǒng)一,稅收的立法權(quán)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2.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guī)的形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稅務行政處罰。

3.國家稅務總局可以通過規(guī)章的形式設定警告和罰款:

對非經(jīng)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 000元;

對經(jīng)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1)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過30 000元;

(2)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 000元;超過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相關(guān)鏈接:2017年注會預習階段《稅法》第十四章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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