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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會《經(jīng)濟法》知識點:合同的履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11/21 13:54:35 字體:

知識點:合同的履行 

【考點1】約定不明的處理(P73)(2006年案例分析題;2007年案例分析題;2014年單選題)

1.總原則

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具體規(guī)則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2010年單選題)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考點2】抗辯權(P74)

1.先履行抗辯權(2015年單選題)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不安抗辯權(2000年單選題;2006年案例分析題;2012年單選題)

(1)中止履行

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yè)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條件: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

【考點3】代位權(P75)(2008年案例分析題;2009年案例分析題;2010年案例分析題)

1.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解釋】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2004年多選題;2015年單選題)

2.代位權訴訟

(1)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3)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1)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yōu)先受償權利。

(3)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4)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考點4】撤銷權(P76)(2008年案例分析題)

1.可撤銷的行為

(1)債務人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蛘邜阂庋娱L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解釋】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的,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價格高于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2.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撤銷權訴訟

(1)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3)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1)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于無效。

(2)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財產(chǎn),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yōu)先受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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