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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1/28 16:45:5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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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幫助,學習中遇到問題,可以去網(wǎng)校論壇討論或去所報課程答疑板提問。

  知識點: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物的種類

 ?。?)重大誤解: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顯失公平: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于合同是否顯失公平進行判斷的時間點,應當是“訂立合同之時”。合同訂立之后發(fā)生的情勢變化,導致顯失公平的,不屬于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乘人之危: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欺詐、脅迫: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才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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