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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銷售額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01/04 15:45:45 字體:

2017年稅務師備考已經拉開帷幕,目前為預習階段,跟著正保會計網校的預習階段課程提前學習打好基礎。以下是正保會計網校分享的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相關知識點,祝您備考順利。

知識點: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銷售額——兩種情況使用:

1.視同銷售中無價款結算的

2.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無銷售額、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銷售額確定順序及方法如下: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貨物、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貨物、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用以上兩種方法均不能確定其銷售額的情況下,可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

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解析1】公式中成本利潤率為10%。

【解析2】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入消費稅稅額,成本利潤率按消費稅法規(guī)定。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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