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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無效法律行為
2.可撤銷法律行為
3.效力待定法律行為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在2017年、2016年、2012年考過單選題與多選題。
【高頻考點】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樣態(tài)
(一)無效法律行為
1.效力:自始、確定、當然的不發(fā)生固有效力。
2.情形:
(1)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且未獲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的民事法律行為;
(3)受欺詐、脅迫所實施的,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4)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5)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7)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可撤銷法律行為
1.定義:存在法定的重大瑕疵而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法律行為。
2.類型
(1)重大誤解;
(2)—方或第三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提示:第三人實施欺詐且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
(3)—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
3.撤銷權的行使
行使期限 | 一般 | 主觀標準:知道應當知道撤銷事由1年內; |
重大誤解 | 主觀標準(自己的過錯):知道應當知道撤銷事由3個月內; | |
脅迫 | 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 | |
消滅 | 放棄 | 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 |
5年 |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
(三)效力待定法律行為
1.定義:是指其法律效力有待第三人以行為使之確定的法律行為。
2.類型:
(1)狹義無權代理;
(2)債務承擔;
(3)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待追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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