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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易錯題:契稅計稅依據(jù)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春分 2023/07/25 09:07:16 字體:

親愛的學員,大家好!每日一練是網(wǎng)校推出的一項免費在線測試系統(tǒng),目的是讓廣大學員通過練習,對相應科目的知識尤其是基礎知識做到基本的了解和掌握,因為基礎是學好一門課程的關鍵,希望大家能夠積極踴躍的進行測試和練習,對自己的基礎知識進行一下檢測和鞏固。下面就上周(2023年7月17日到2023年7月23日)題目中大家正確率較低的一個題目進行點評。

練習時間:2023-07-17 做題次數(shù):628 準確率: 13.66%

1、下列關于契稅計稅依據(jù)的說法,不正確的有(?。?/p>

A、契稅的計稅依據(jù)不含增值稅

B、房屋贈與,契稅計稅依據(jù)為房屋取得的成本

C、承受已裝修房屋的,契稅計稅依據(jù)不包括裝修費用

D、房屋交換價格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參照成本價格核定

E、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契稅的計稅依據(jù)中應包含青苗補償費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CD
【解析】

選項B,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選項C,承受已裝修房屋的,應將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計入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選項D,由稅務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點評】契稅計稅依據(jù)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jīng)批準改為出讓方式重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由該土地使用權人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為計稅依據(jù)繳納契稅。

(2)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jīng)批準轉讓房地產(chǎn),劃撥土地性質改為出讓的,承受方應分別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和房地產(chǎn)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jù)繳納契稅。

(3)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jīng)批準轉讓房地產(chǎn),劃撥土地性質未發(fā)生改變的,承受方應以房地產(chǎn)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jù)繳納契稅。

(4)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的,計稅依據(jù)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5)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jù)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jīng)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6)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產(chǎn)單元的,計稅依據(jù)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并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

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chǎn)單元的,計稅依據(jù)為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并按當?shù)卮_定的適用稅率計稅。

(7)承受已裝修房屋的,應將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計入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8)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計稅依據(jù)為零;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計稅依據(jù),由支付差額的一方繳納契稅。

(9)契稅的計稅依據(jù)不包括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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