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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chǎn)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的期限。
(一)一般復議期限
1.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chǎn)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的期限。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時已經(jīng)超過法定行政復議期限的,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到人民法院生效判決送達之日的時間,不計入法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2)由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沒有向申請人依法告知行政復議權利及行政復議機關名稱,致使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無權受理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接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機關又沒有及時將該案移送,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因此被耽誤的,屬于“其他正當理由”情形。
4.申請人可于書面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口頭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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