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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中止
是指在行政復議進行過程中,復議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fā)生而暫時停止。當中止復議的情況消除后,再恢復復議程序,中止前已進行的復議行為仍然有效。
根據規(guī)定,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復議事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
1.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6.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7.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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