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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章 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代履行
(一)適用條件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NOT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huán)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采用代履行。
(二)實施主體
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三)程序
1.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
2.代履行3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注意】立即實施代履行,無須催告: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3.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jiān)督;
4.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jiān)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zhí)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5.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NOT行政機關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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