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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稅考試《稅收相關法律》筆記: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11/28 09:19:56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1.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復議聽證筆錄應當附卷,作為行政復議機構審理案件的依據之一。

2.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是或者理由重新申請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經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補超過30日。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3.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4.被申請人不按照《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資料的,視為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5.申請人在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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