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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各地“私車公用”稅收政策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4/06/17 14:08:07 字體:

近年來,部分單位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對用車人給予各種形式的補償:直接以現金形式發(fā)放,在限額內根據實報銷用車支出,私車公用,單位向用車人支付車輛使用過程中的有關費用等。本文梳理了10個省市關于公務用車的稅收政策,供大家學習和參考。

聊一聊各地“私車公用”稅收政策

一、遼寧省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遼地稅發(fā)[2009]76號)第三條規(guī)定: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其職工以現金或實報實銷方式取得的車改補貼收入,均扣除70%的公務費用后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最高限額為每月2500元,超過的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未備案的公務用車改革單位,其向職工個人支付的現金補貼或限額內實報實銷的公務用車費用,均應全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中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遼寧省該文件的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放給職工的公務用車補貼,個人所得稅前準予扣除的標準為公務用車補貼的70%,但最高限額每月不得超過2500元。但需要企業(yè)特別注意的是,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應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報送,經核實后報省局備案,未備案的公務用車改革單位發(fā)放或報銷的公務用車費用,需全部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稅。

二、大連市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公務用車費用及通訊公務費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大地稅函[2010]7號)文件規(guī)定:公務用車費用每人每月不得超過2700元。實際發(fā)生額不超過2700元的,按實際發(fā)生額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實際發(fā)生額超過2700元的,其余額不得結轉到以后月份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吉林省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的公車改革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吉林稅發(fā)[2007]69號第三條規(guī)定:個人從本單位取得的符合前兩項規(guī)定條件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補貼收入),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為:長春、吉林市暫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暫定2000元、縣(市)暫定1500元。補貼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標準的,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超過扣除標準的,就超出部分并入當月工資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深圳市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事業(yè)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深地稅發(fā)[2007]186號)規(guī)定:公務用車改革后,單位為員工報銷的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fā)放的交通補貼,在給予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同時應并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西藏自治區(qū)

《西藏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和通訊費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藏國稅發(fā)[2006]83號)第二條公務費用扣除標準規(guī)定:為體現個人所得稅調節(jié)高收入和稅收公平的原則,根據近年來全區(qū)實際發(fā)放公務用車補貼和通訊費情況,現將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制定如下:公務用車補貼每人每月600元,通訊費補貼每人每月400元。

六、云南省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我省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公務用車和通訊補貼收入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問題,目前正在做調查研究,待省政府批準確定后執(zhí)行。在省政府尚未批準確定以前,暫不作公務費用的扣除。

七、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費補貼有關公務費用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實行公務用車改革的黨政機關和企事業(yè)單位交通費用補貼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他形式的交通費補貼一律計征個人所得稅。

八、山東省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魯地稅二函[2005]15號第二條規(guī)定:關于機關車改補貼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的有關規(guī)定,對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補貼收入,可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費用扣除標準應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由于我省目前尚未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對個別地區(qū)和單位發(fā)放給個人的公務用車補貼,應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魯地稅二函[2005]15號文件的規(guī)定,因文件下發(fā)時山東省未進行車改,單位發(fā)放的公務用車補貼應全部并入工資薪金計征個稅。截止目前為止,山東省再未出臺文件對公務用車補貼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標準做相關規(guī)定。但提醒企業(yè)注意的是,該文件是針對機關單位公務用車補貼做出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企業(yè)單位是否具有約束性并不確定,但山東省內大部分企業(yè)仍參照該文件執(zhí)行,將發(fā)放的公務用車補貼全部計入工資薪金計征個稅。

九、天津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津地稅所[2007]18號第一條規(guī)定單位因工作需要為個人負擔的辦公通訊費用,采取全額或限額實報實銷的,暫時按照每人每月不超過300元的標準,憑合法憑證,不計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十、浙江省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浙地稅發(fā)[2001]118號第二條第二款按照企事業(yè)單位規(guī)定取得通訊費補貼的工作人員,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每月5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其他人員在每月3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企事業(yè)單位必須事先將本單位通訊費補貼的具體方案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否則一律不得予以扣除。(注:肖宏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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