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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稅務師備考已經拉開帷幕,目前為預習階段,大家可以跟著正保會計網校的預習班課程提前學習。以下是正保會計網校整理分享的稅務師《稅法一》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的備考有幫助。
2016稅務師《稅法一》預習
知識點:稅法的適用原則
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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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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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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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優(yōu)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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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系: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稅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稅收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高于稅收行政規(guī)章效力,效力高的稅法高于效力低的稅法。 |
(1)作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的關系上。
(2)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fā)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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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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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2015-2-1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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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法優(yōu)于舊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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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guī)定時,新法效力優(yōu)于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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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2014-7-1增值稅簡易辦法征收率統(tǒng)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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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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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guī)定時,特別規(guī)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guī)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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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較高的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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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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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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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性權利義務以其發(fā)生的時間為準;而程序性問題(如稅款征收方法、稅務行政處罰等)新稅法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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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程序優(yōu)于實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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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稅收爭訟發(fā)生時,程序法優(yōu)于實體法,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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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校(http://galtzs.cn),全文轉載或部分轉載本文請注明“來源:正保會計網校”!
相關鏈接:2016稅務師《稅法一》第一章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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