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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山姆是一位長期來華定居的外國專家,2020年1月從國外進口小汽車自用,機動車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格為33.5萬元(該價格也是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2023年1月山姆將該輛小汽車轉讓給我國公民李先生,成交價13萬元,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對上述業(yè)務正確的稅務處理是( )。
A.2020年購買小汽車時山姆應納車輛購置稅3萬元
B.2023年李先生應納車輛購置稅1.3萬元
C.2023年李先生應納車輛購置稅2.35萬元
D.2023年山姆應納車輛購置稅1.3萬元
長期來華定居專家山姆進口 1 輛自用小汽車是免征車輛購置稅。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納稅人應如實填報《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發(fā)生轉讓行為的,受讓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未發(fā)生轉讓行為的,車輛所有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本題納稅人應為受讓人李先生。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1—適用年限×10%)×10%—已納稅額。
李先生應納稅額=33.5×(1-3×10%)×10%=2.35(萬元)。
考察知識點
減免稅條件消失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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