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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xù)
1.變更:隨時提出要求。
2.延續(xù):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行政機關在有效期屆滿前決定,逾期的視為準予延續(xù)(默示批準)。
【解釋】默示批準只適用于延續(xù)申請,不適用于初次申請許可和變更許可。
行政許可實施的特別規(guī)定
1.國務院實施許可 | 適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但不適用國務院自己的決定 |
2.資源利用(特許) | 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頒發(fā)許可證件 |
3.資格賦予(認可) | 公民考試,公開事項,不得強制培訓、指定教材資料 |
4.技術審定(核準) | 2人以上,5日內進行。不予許可,書面說明標準、規(guī)范 |
5.組織設立(登記) | 通常只作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當場登記。需要實質審查,2人以上 |
6.有數量限制的許可 | (受理)申請在先原則,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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