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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復議第三人
(一)概述
1.概念:指因與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參加到復議中的除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分析】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身成為申請人,也可以在已經(jīng)進行復議的案件中作為第三人。
2.性質(zhì):
地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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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行政復議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是申請人也不是被申請人。在復議中不依附于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享有與申請人基本相同的復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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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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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請或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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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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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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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加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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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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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體情形
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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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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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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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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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行政處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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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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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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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毆打乙,派出所對甲罰款400元,若甲申請復議,乙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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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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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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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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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被處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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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部分被處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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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甲乙丙三人賣假發(fā)票被處罰,甲提起復議申請,乙丙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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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chǎn)品質(zhì)量處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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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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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chǎn)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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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從乙進貨,貨是假的,甲被罰款3萬,甲不服提出復議,乙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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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行政確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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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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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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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對甲對土地的權利進行確認,若乙不服提出復議,甲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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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互相矛盾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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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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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另一個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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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局批準甲公司在河邊建廠,環(huán)保局稱化學物有污染,要求停建。甲對環(huán)保局不服提起復議,土地局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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