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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復議機關的概念
1.行政復議機關: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不包括組織)。
【分析】行政機關并不都具有行政復議權。如鄉(xiāng)鎮(zhèn)一級人民政府沒有行政復議權。
2.行政復議機構:
(1)概念:是行政復議機關內部專門辦理行政復議的機構,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
(2)性質:不是行政主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來行使職權。上下級行政復議機構之間沒有領導和監(jiān)督關系,各自對所屬的行政復議機關負責。
(3)職權:事務性、程序性和操作性工作,包括受理權、調查取證權、審查行政行為權、行政復議決定擬訂權、處理或轉送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但不能作出復議決定。
(4)行政復議機關發(fā)現(xiàn)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上級行政機關的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將糾正行政違法行為或善后工作情況通報行政復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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