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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稅考試《稅收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7/22 13:55:52 字體:

  2015年cta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注稅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論

知識點、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一)中央行政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

1.中央行政機關(變動)

國務院   職權行政主體
國務院辦公廳   不是行政主體
國務院組成部門 如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等(部委行署) 職權行政主體
國務院直屬機構 如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職權行政主體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如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文化部管理的國家文物局、人事部管理的國家外國專家局 職權行政主體
國務院辦事機構 如僑務辦、法制辦、港澳辦、國務院研究室 不是行政主體
國務院直屬事業(yè)單位 如地震局、氣象局、銀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保監(jiān)會、電力監(jiān)管委員會、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等 授權行政主體
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 國務院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職權行政主體
國務院議事協(xié)調(diào)機構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全國愛國衛(wèi)生運動委員會、全國綠化委員會、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等 一般不是行政主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抗震救災指揮部是授權行政主體

【總結(jié)】口訣:辦公辦事和議事,三者非行政主體;直屬事業(yè)本無權,授權方可成主體。

2.地方行政機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省、市、縣、鄉(xiāng)人民政府 職權行政主體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 如市國稅局、省財政廳 職權行政主體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行政公署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經(jīng)國務院批準設立 職權行政主體
區(qū)公所 縣政府經(jīng)省級政府批準設立
街道辦事處 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經(jīng)上一級政府批準設立
管理委員會 縣以上人民政府在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設立

(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員)

1.性質(zhì):公務員不是行政主體,僅僅是代表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行為的結(jié)果歸屬于行政機關。——NOT被告、被申請人

2.權利:

(1)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3)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4)參加培訓;

(5)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6)提出申訴和控告;——NOT行政訴訟的原告、行政復議申請人

(7)申請辭職。

3.不得錄用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無論是否故意);

(2)曾被開除公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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