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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1.物權變動的原因
2.我國的物權變動立法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在2016年、2013年考過單選題、綜合分析題。
【高頻考點】物權的變動
(一)物權變動的原因
物權變動
類型 | 內(nèi)容 |
法律行為 | 買賣、贈與、互易等。一般情況下,動產(chǎn)看交付;不動產(chǎn)看登記 |
法律行為之外的法律事實 | (1)先占、無主物的取得、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
(2)繼承:繼承開始時 | |
公法上的原因 | 法律文書/征收:自法院或仲裁委的法律文書或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 |
【解釋】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事后處分時仍要登記。
(二)我國的物權變動立法
1.一般規(guī)定
(1)不動產(chǎn)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2)動產(chǎn)物權的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2.特殊規(guī)定
(1)《物權法》第15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zhuǎn)讓和消滅不動產(chǎn)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解釋】財產(chǎn)法上的法律行為有: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別
(2)《物權法》特殊規(guī)定
情形 | 效力 |
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 可以不登記 |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 | 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 | 自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
地役權 | 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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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習題:2018年稅務師考試每日一練 易錯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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