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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86號

頒布時間:2016-08-0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保證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平穩(wěn)運行,現(xiàn)將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fā)票(不含財政票據(jù),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guī)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執(zhí)行,停止執(zhí)行時間另行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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