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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強化第二章知識點:約定條款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7/03/02 16:51:27 字體:

2017年的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還有兩個多月就要開始了,正保會計網(wǎng)校的老師精心為即將考試的小伙伴們整理了《經濟法基礎》的知識點,時間緊迫,大家快快看起來吧!一分耕耘,一分收獲,相信努力的你們一定會夢想成真的!

服務期

含義
勞動者因享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做出的勞動履行期限承諾。
可以從以下幾點理解:①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專業(yè)技術培訓,包括專業(yè)知識和職業(yè)技能培訓;②培訓的形式可以是脫產的,半脫產的,也可以是不脫產的;:③培訓費用的數(shù)額比較大;④服務期的年限可以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確定;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適用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約定服務期。
2.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責任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對已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對勞動者培訓出資,則無權要求勞動者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即使用人單位單方面聲稱已出資,但不能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則因其缺乏證據(jù),也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者因違紀等重大過錯行為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的情形。(見教材)
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情形。(見教材)

補充

1.如果勞動者因下列違紀等重大過錯行為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8)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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